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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就《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举行发布会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4-12-27 点击: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瑞庭、煤矿安全监察司负责人史宝中、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安全基础司监察专员王铁根解读《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并答记者问。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帮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瑞庭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负责人史宝中先生,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先生,安全基础司监察专员王铁根先生。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很高兴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大家作一些交流。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各种各样的因素冲击影响,能源矿产资源需求旺盛、市场火热、价格高企,煤矿长时间高强度生产,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转,加之我国矿山安全基础薄弱,灾害耦合叠加,风险隐患基数不断增大,防范控制难度持续加大。2023年以来,矿山领域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两个月接连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习格外的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遏制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务院领导专门作出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明显问题和短板弱项,多次精心谋划研究,逐字逐句反复斟酌,制定出台了“八条硬措施”。

  《硬措施》聚焦主要矛盾,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第1条就明白准确地提出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安全生产的灵魂和责任制这一“牛鼻子”;第2条至第6条分别从风险隐患排查、“打非治违”、重大灾害治理、从业人员素质提升、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等5个方面,围绕制约安全生产的明显问题作出针对性部署安排;第7条、第8条突出强调了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工作,强化兜底性制度安排。“八条硬措施”可以说字字千钧、条条直击要害。

  《硬措施》的出台,充足表现了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于扭转当前矿山安全重特大事故多发连发势头具备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约束性。

  首先,是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迫切需要。《硬措施》是安全发展理念、“两个至上”、红线意识的细化、深化、具体化,必须坚决守住守牢。

  其次,是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迫切需要。《硬措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托住矿山安全生产之底、稳控当前形势提供强力支撑。

  第三,是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现实需要。《硬措施》突出“防”字,聚焦矿山安全生产“一件事”全链条全方位压实责任,着力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四,是扭转当前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现实需要。《硬措施》从“八个方面”回答了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做什么、怎么做、不做怎么办,为扭转当前被动局面指明方向、提供路径、明确方法。

  为了做好宣贯工作,明天上午我们还将召开动员部署视频会议,重点围绕深刻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准确理解把握《硬措施》规定要求、扎实推进贯彻落实以及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等方面做部署。

  谢谢张瑞庭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图为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栾海军 摄)

  针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当前明显问题,此次印发的《硬措施》有哪些针对性的实招和硬招?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这样的一个问题提的非常好。《硬措施》制定过程中,聚焦当前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面临的新情况、新风险,对现有法律和法规等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已经贯彻执行的不再重申;对一些现行管用还须进一步落实的措施进行了提升,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作了强化;对具体工作中的一些盲区漏洞、短板弱项,提出了新的举措。这些措施直击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明显问题、严重短板,对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着非常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矿山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够等明显问题,直奔主题、直面问题,直击要害、紧抓关键。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既强调重典治乱,对“打非治违”、科技赋能、事故查处等方面作出明确部署,又注重加强基层基础,从动态致灾因素普查、灾害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应急准备等方面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着力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是坚持系统施治,强化系统观念,从警示教育、服务指导、举报奖励、媒体曝光、执法检查、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多个角度共同发力,着力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失职追责,突出“责任”二字,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控制人、部门监管人员、属地政府的安全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情形,全链条发力,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到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严密防线。

  总体看,《硬措施》是继去年《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后,又一项推动和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可以讲,每一条都很实很细很具体,有深度有硬度,是当前防范化解矿山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迫切之需。谢谢。

  《硬措施》提出了要强化对重大灾害的超前治理。请问国家矿山安监局将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处理问题,是习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两项根本性要求。既是重要理念,又是重要原则,也是重要方法。“灾害不治、矿无宁日”,矿山领域实现两个根本,必须在狠抓预防上下狠功夫、真功夫、苦功夫,必须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彻底,必须把重大灾害彻底治理住。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是防范化解风险、减少矿山事故的基础性工程,是经常性、常态化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动态、精准掌握隐蔽致灾因素,及时有效治理重大灾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着眼于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深、真、准”抓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对各种重大灾害进行源头治理、超前治理、精准治理,努力实现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治理转变、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井下局部治理向地面区域治理转变。

  一是强化井工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所有地下矿山重新确定灾害等级,并在政务网站公示。督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落实区域治理、工程治理、超前治理、地面治理等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应用充填开采。

  二是落实露天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高度200米以上的边坡,每季度进行1次边坡监测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三是推进尾矿库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对在用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进行1次全面质量检验,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方面检查。谢谢。

  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请问矿山局2024年对此项工作有什么具体措施要求?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是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罪魁祸首,为此,我们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去年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查处煤矿重大隐患2269条、非煤矿山重大隐患1万2千余条,同比分别增加51.3%、203%,着力消除了一批重大隐患、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但从近段时期矿山重大事故暴露的问题看,重大事故隐患存量依然较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然多发。今年,将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统领,以落实《硬措施》为主线,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压实打非治违责任。推动各地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隐蔽采掘工作面、整合技改期间偷采、拆除破坏监控设施设备等故意逃避监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发现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处理。

  二是精准开展检查执法。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盯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聚焦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进行检查。建立企业重大隐患追责机制,特别是聚焦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持续开展明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矿山一线,检查真情况、发现真问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要通报约谈曝光,推动地方和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到一线和安全生产的末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聚焦关键时段节点,持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异地监察执法检查。

  四是强化举报核查力度。持续拓宽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抽查检查各地举报核查情况。谢谢。

  从近期发生的事故来看,暴露出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请问《硬措施》对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何规定和要求?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习指出,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履行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本身就包括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推责诿过的挡箭牌。《硬措施》开篇就提出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每一条都有追责要求,这就是“硬”的具体体现。

  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紧紧抓住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各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到现场了解真实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责任。

  在部门责任落实上,要求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在属地责任落实上,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地方监管力量薄弱、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每压紧一层,生命的堤坝就加固一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自觉明责知责,主动履责尽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谢谢。

  近年来,一些矿难瞒报现象被曝光,请问国家安全监察局采取什么举措避免瞒报现象,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谢谢。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打击矿山谎报瞒报事故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技防和人防综合措施构建矿山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一是采取技术措施严防造假。矿山企业要在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准确掌握入井人员井下动态活动轨迹,让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二是严格矿山事故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要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四是加大举报事故核查力度。接到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后,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视情况提级调查,事故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参与瞒报事故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司法责任。谢谢。

  事故调查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一环,请问《硬措施》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证落实到位?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事故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暴露的主要问题,精准问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打到痛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硬措施》对严格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分别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二是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灾害严重矿井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三是矿山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派员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发生典型较大事故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四是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矿井严格处罚,既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也要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若有谎报、瞒报或者关闭监控系统、伪造监控数据等,一律加重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矿山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五是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谢谢。

  《硬措施》中强调,矿山企业必须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采掘作业。能否介绍一下,在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如何加强?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是加快实现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根本举措。国家矿山安监局2021—2023年先后印发了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等通知,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地下矿山、露天煤矿开展普查,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通过普查,一大批矿山采空区、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明并得到治理。截止目前,查出采空区5.4万个、瓦斯富集区2004个、断层褶曲3.1万个、陷落柱8631个、受水害威胁工作面3298个。与此同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普查质量不高、治理措施不完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标准规范缺失等问题依然突出。

  下一步,国家矿山安监局将继续强力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一是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的分布情况,综合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3~5年采掘区域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专项审查,推动地方政府对小矿集中、单个矿山难以查清的区域开展区域性普查;督促矿山企业逐矿、逐采区、逐采掘头面“过筛子”,分类划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三是开展专项监察。督促灾害严重的矿山企业提级戴帽,落实区域治理措施;严厉查处采动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编造数据、蓄意造假等行为。对于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坚决不允许采掘作业,谢谢。

  此次发布的《硬措施》着重强调了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请问抓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哪些积极作用?谢谢。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许可准入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是事前预防的重要手段,先天不足,后天难补。《硬措施》着眼源头治理、前端处理,立足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对安全准入工作再细化、再强调,推动各地监管部门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牢牢守住审批许可的安全红线,切实从源头防止企业带病生产。

  一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安全准入的条件。煤矿方面:《硬措施》从灾害入手,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准入规模,明确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灾害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确保煤矿有能力保障安全投入,超前开展灾害治理。非煤矿山方面:《硬措施》聚焦解决“多小散”的问题,推动各地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督促地方优化产业规划布局,筑牢安全基础。

  另一方面进一步压实了安全准入的责任。《硬措施》着力解决审查审批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要求严把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复工复产验收等审核关口,“谁签字、谁负责”,同时《硬措施》还明确提出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对发现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责令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目的就是要审查审批人员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履职尽责。

  《硬措施》提出,要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请问在持续提升督政质量和效果,着力破解“督不下去、督不到关键”的问题上,有哪些工作考虑?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有对于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近年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坚持把监督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作为第一责任,把推动实现“两个根本”作为第一要务,有力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权威不够、抓手不足,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力度、深度、广度和震慑度亟待于提高。

  为充分发挥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的“利剑”作用,《硬措施》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硬措施》强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安全的“吹哨人”,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通报移办,推动当地协调解决;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专报,以便他们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硬措施》明确指出,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必须严肃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通报上一级党委政府。

  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直面困难、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啃“硬骨头”,切实当好矿山安全“吹哨人”。同时,也希望各地、各相关部门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频共振、同心同力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谢谢。

  《硬措施》规定要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具体将采取哪些措施真正发挥事故的警示作用?确保警示作用有力度、不走过场?谢谢。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各地区、各矿山企业一定要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把过去的事故当作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深刻汲取教训,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有效遏制事故多发、连发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警示教育融入日常工作。

  一是及时发送事故警示信息。全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典型涉险事故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在第一时间向全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发送警示信息,通报事故情况,各矿山企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蹈覆辙。

  二是不定期公布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片。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地、各矿山企业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不定期对结案的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片公布在国家局网站,各地、各矿山企业要及时下载和组织学习。

  三是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各地、各矿山企业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要设立警示教育日,每年都要组织并且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决不能让同类教训酿成的事故重复发生。

  四是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把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片作为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必备内容,以案为镜、以案为戒,警示高悬,切实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谢谢。

  我们注意到,《硬措施》提出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请问在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有什么打算?谢谢。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历来格外的重视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理念引领、思想先行,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2021年组织开展安全宣教活动,深入开展“讲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讲政策法规、讲责任落实、讲灾害治理”宣讲活动,矿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矿长等“关键人”广泛参与。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组织并且开展全国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对“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了考试;对矿山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调整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通过安全教育和执法检查,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养持续提升,但从近期事故和暴露出的问题看,部分矿山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培训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走过场,甚至假培训等问题仍然存在。

  下一步,我局将以《硬措施》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大力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素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加快修订《矿山安全培训规定》,从制度层面明确矿山“五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矿山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强化培训管理的监督检查,细化完善全员安全培训等具体要求。二是发挥党校和部门联合优势,以“知敬畏、明责任、控风险、提能力”为主题,联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多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全国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就是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目的是全方面提升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示范带动矿山领域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三是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谢谢。

  国务院新闻办就《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举行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瑞庭、煤矿安全监察司负责人史宝中、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安全基础司监察专员王铁根解读《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并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