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发布,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界定了危险废物的标准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根据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态废料,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态废料的属性判定,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执行。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第六条 对不明确有没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该依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